鲁法案例【2024】621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如何认定。
第一,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与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首先,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司法实践中,劳动主体的变更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合并、分立,二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移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根据劳动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况,所涉及的劳动关系管理以及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后,劳动者继续为新的单位主体提供劳动的,虽然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变更,但是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继承,即劳动合同确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变,双方均应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的主体及责任主体为继受单位。综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的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是指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主要包括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无过失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情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与消灭的具体情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负责用工管理,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如果劳动者不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